2020年10月27日晚,上海师范大学学术讲座“司法鉴定热点问题”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上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资深专家李明警官主讲,上海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李峰教授主持,上海师范大学陈洪杰副教授、程兰兰副教授与谈,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与本科生到会聆听讨论。
司法鉴定对案件事实认定意义重大,以往曾称为“科技法官”,往往在司法实务中成为双方当事人博弈的重心。几十年来,司法鉴定制度几经改革,理论研究逐步深入,但仍然存在诸多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由于司法鉴定具有突出的技术性和实践性,理论研究学习必须与司法鉴定实践相结合。李明警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30余年,参与6000余件鉴定工作,是国内文检方面资深鉴定专家,她对我国司法鉴定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阐述。
第一,我国司法鉴定现状。介绍了我国司法鉴定十大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这些实验室的设置及鉴定能力等情况。司法鉴定当前没有国家标准,以行业标准和自定标准为主,主要存在司法部和公安部两套标准,均不具有强制性。
第二,司法鉴定的独立性问题。早年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解决鉴定的独立性有一定作用,但在国内司法鉴定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进行颠覆式改革,过度限制公安机关等传统鉴定机构的业务活动,急剧扩充社会鉴定资源,引起行业混乱。一些机构受到利益驱使作虚假鉴定、超出业务能力的鉴定,反而有损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不利于案件公正裁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当坚持有序而稳健的原则。
第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十分关键。鉴定人出庭就是把鉴定人认为正确的东西到法庭上阐述清楚。鉴定人作为专业人员,将专业问题向非专业人员可能解释不清,但鉴定人出庭可以把鉴定依据罗列出来,允许其他人提出质疑,通过交流加深鉴定过程及意见结果的理解。由于鉴定意见专业性突出,律师质证具有积极意义但作用仍较有限,条件允许时可采用专家辅助人质证,专业人员之间的对话更有利于说清问题。李明专家通过“复旦投毒案”对律师质证的优缺点做了精辟分析。
第四,鉴定的科学性与正确性。美国辛普森案的司法鉴定对理解科学性与正确性的关系很有启发。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是科学技术,科学的本质则是怀疑,用科学方法得出的鉴定意见同样是可以质疑的,科学性要求司法鉴定必须有容错机制。不能认为鉴定结论是科学的就一定是正确的,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作为主观判断的鉴定意见不一定是客观结果,依据科学要求,采用非确定性语言表述鉴定意见应当允许。鉴于科学性不等同于正确性,国外大多采取相对保守的分级意见,我国则大胆得多。
第五,鉴定的有偿性和科学性。有偿服务极易使司法鉴定在利益驱动下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的专业性、经验性极强,鉴定人员如有违背科学性要求、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尤其是刑事诉讼中)。解决此问题的出路是建立非盈利的鉴定机构,一般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他涉及相关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分别由医疗机构、建筑工程、会计等专门机构负责。
第六,多头鉴定的意见冲突问题。随着鉴定需求的增加,各地鉴定机构纷纷设立,在鉴定机构发展过程中应当注重保障鉴定服务标准的统一性。就此问题,上海曾有其解决方案。上海成立了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设置专家名册,将有一定职级、有一定工作经历的、经推选的专家选纳入名册,组成专家委员会。如果出现多头鉴定意见,就从名册中抽取专家,进行最终的检验鉴定,得出最终意见。不过国内其他地区尚未实行该解决机制。
第七,鉴定质量控制。目前设立鉴定机构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各鉴定机构(实验室)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定期开展内外审以及各层次的能力验证,结果公示。当前公安业务部门的主要技术科室都引进了实验室的概念,采用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各种体系认证、评审管理。就上海等大城市而言,鉴定质量控制的水平较高。
另外,李明专家对鉴定机构的选择与确定、鉴定的启动权与重新鉴定等问题也从体制完善与实践运用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与谈专家陈洪杰副教授、程兰兰副教授就司法鉴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证据收集范围、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阐述。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师生就相关学术问题踊跃提问,李警官耐心细致地给予解答。本次讲座深入浅出、内涵丰富、理论联系实际,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缜密的逻辑思维、精辟独到的见解、充满激情的讲授,给在场师生带来了一次丰盛的学术盛宴。